廉洁东方·党纪学习教育|每周一课08
本期学习内容
22 关于党员信仰宗教、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。
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,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。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,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,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,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,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,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,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等组织处置。
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,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。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,仍有人“不信马列信鬼神”——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,有的给自己祖坟、办公室调风水,有的指使行贿人给“大师”捐款。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,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,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,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。
实践过程中,有两点需要把握: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,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,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,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,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。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、参加一般的民俗、习俗活动,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。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、区域特色的民俗、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。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、道观、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,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,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。
23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,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:串供或者伪造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;阻止他人揭发检举、提供证据材料;包庇同案人员;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,掩盖事实;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。
党章将“对党忠诚老实”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,将“对党忠诚”写入入党誓词。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、光明磊落,说老实话、办老实事、做老实人,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”。
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,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,应该认真反省检讨,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,协助查清违纪事实,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,这既是党员义务,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。
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,仍有部分违纪党员、干部执迷不悟、自作聪明,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,妄图逃脱纪律惩戒。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,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;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,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,或者伪造借据收条、制造借款还款假象,补签有关协议、制造投资假象等。这些党员、干部对抗组织审查,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,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,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,广大党员、干部务必引以为戒。
24 关于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的处分规定
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,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各级党组织最根本的政治担当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。主要分为两种情形:
1. 履行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失职
《条例》规定,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不力,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2. 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
《条例》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、不抵制、不斗争,放任不管,搞无原则一团和气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编辑:纪检监察审计处